"> 惠州市金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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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检测
▲ 服务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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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与法规、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时,惠州市金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或任何有关联的公司及它们的代理(单称“公司”)作出的所有报价或服务,以及所产生的合同或其它约定,都受本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约束。
    1.2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的书面指令,任何其他方都无权做出指令,特别是关于服务范围或提交的报告及证书(“测试报告”)方面的指令。客户在此不可撤销授权本公司提交“测试报告”给第三方。
    1.3 除非本公司接获委托人之事前书面指示中有相反之意思表示,其它任何人皆无权给予指示,尤其对于服务范围或因此而生报告、证书之交付(下称“测试报告”)。委托人于兹不可撤回的授权本公司将“测试报告”如委托人之指示,或依情况、商业习惯、习俗或实务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2.提供服务
    2.1 本公司根据所确认的委托人具体指令,以合理审慎的技能提供服务。若无此指令,则根据:
    2.1.1 本公司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规格单中的条款;
    2.1.2 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
    2.1.3 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和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
    2.2 对样品检测后出具的测试报告仅仅反映本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样品的一批货物的评价。
    2.3 本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只反映在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而且限于所收到指令的范围内,若无指令时,则限于所用的本条款2.1 中给出的可选择参照的范围。本公司无义务提及或报告特定指示范围或其它适用范围外之任何事实或情况。
    2.4 本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的信息。
    2.5 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或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而不扩展或限制经本公司承担的服务范围或职责。
    2.6 客户理解并确认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虽提供检测咨询服务但既不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也不免除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职责,此外也不承担、不减轻、不免除、不承诺解除客户对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对客户的任何责任。
    2.7 若客户指令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对样品进行留样,所有的样品保留期最长为3 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最短期限,到期后样品由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自行处理或根据客户于到期日前提出的书面要求退回给客户,此后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终止对该样品的任何责任。
    2.8 若客户未书面提出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对样品进行留样,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将依照内部样品管理程序进行处置样品。
    3.客户的责任
    3.1 客户要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在我方报价和服务前),以便所指令的服务得以实施;
    3.2 对任何委托的样品或实验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质、环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险,要事先通知本公司。
    4.收费和支付
    4.1 在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确定的检测费用,应依照本公司新的收费标准。
    4.2 在样品委托测试之前,客户必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若客户与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另有约定或签订合作合同时,则以合同规定的指令进行付款。
    4.3 一旦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要尽力通知客户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开支。
    4.4 客户无权因声称对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留置或延迟支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4.5 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可决定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出诉讼。
    5.服务的暂停和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立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地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5.1 客户失于履行任何他应尽的职责,而且在通知其过失后十天内客户不作补救;
    5.2 客户的任何暂停付款、与债权人做出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管理或停业。
    6.责任和赔偿
    责任范围:
    6.1 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既不是保险商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客户寻求保证不损失或不损害,应该适当投保。
    6.2 测试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客户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样品为基础,并且仅仅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而且该客户应当对其在测试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对任何根据该测试报告已采取或没采取的行动,对因提供给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不清楚、不正确、不完全、误导或虚假信息导致的任何不正确结果,无论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还是公司的任何成员、代理或分包商都不应为此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6.3 对因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失于履行它的任何责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务不能实施,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不承担责任。
    6.4 关于损失、损害或任何类型的花费的任何索赔,公司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单项样品检测费用的三倍。
    6.5 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所谓证明索赔事实起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并且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诉讼,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免除对损失、损害或费用的所有索赔的全部责任:
    1)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执行该产生损害赔偿之服务之日期;
    2)任何指称未履行服务之原应完成日期。
    7.其它
    7.1 若此通用条款中有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之条款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有任何影响或减弱。
    7.2 在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和其后的一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诱惑、怂恿或提出聘用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的雇员,使其离开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的职位。
    7.3 未经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书面授权,不允许以广告宣传为目的使用本公司与合作的ISO17025实验室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8.管辖法律、司法权和争端裁决
    因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争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所有争端应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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